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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河长制看我国水环境治理法律制度
摘 要:
在河长制创新规定河长对水环境制度全面负责的同时,应当注意到,河长制存在河长行政权力赋权不明、背离权责一致原则、治理制度无法可依等问题,使其缺少法学上的正当性。我国现有水环境治理法律制度治标不治本,无法长效化运行,根源在于政府环境法律责任缺失、依法行政原则落实不到位等。应当正本清源,建立长效化的水环境治理法律制度,明确政府环境法律责任,形成长效运行的水环境治理法律制度。
作 者:
  • 徐臻莹;李雨
单 位: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
关键字:
  • 河长制;行政执法;环境治理;生态保护;
页 码:
    11-14+23
出 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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