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中注释采用脚注,全文连续注码,注码放标点之后。注码号为〔〕。
二、注释例
(一) 著作类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 卷,人民出版社1972 年版,第26 页。
〔2〕霍存福: 《权力场》,辽宁人民出版社1992 年版,第58 页。
〔3〕姚建宗主编: 《法理学》,科学出版社2010 年版,第66-67 页。
(二) 论文类
〔1〕李建华: 《我国民法应建立禁治产人制度———对完善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制度的思考》,《吉林
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99 年第6 期,第15 页。
( 三) 文集类
〔1〕张文显、矫波: 《法制与可持续
发展的法哲学分析》,载张文显主编: 《法理学论丛》第2 辑,法律出版社2000 年版,第51 页。
(四) 译作类
〔1〕[德]魏德士: 《法理学》,丁晓春、吴越译,法律出版社2003 年版,第88 页。
(五) 报纸类
〔1〕郑成良: 《美国的法治经验及其启示》,《
人民法院报》2001 年9 月9 日,第4 版。
(六) 古籍类
〔1〕《宋会要辑稿·食货》卷三。
〔2〕〔清〕沈家本: 《沈寄簃先生遗书》甲编,第43 卷。
(七) 辞书类
〔1〕《辞海》,上海辞书出版社1979 年版,第932 页。
(八) 学位论文
〔1〕石少侠: 《检察权研究》,吉林大学2002 年博士学位论文,第78 页。
〔1〕马明亮: 《正义的妥协———协商性司法在中国的兴起》,http://vip.chinalawinfo.com /newlaw2002/slc/slc.asp?db=art&gid=335568926,2011 年11 月20 日访问。
(十) 港澳台著作
〔1〕王甲乙、杨建华、郑健才: 《民事诉讼法新论》,台湾三民书局2009 年版,第55 页。
(十一) 外文类
遵从该文种注释习惯。
三、其他
(一) 非引用原文者,注释前加“参见”。
(二) 引用资料非来自原始出处者,注明“转引自”。
(三) 数个注释引自同一资料者,注释例: 前引〔1〕,魏德士书,第56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