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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行为形式认定标准
摘 要:
行政行为形式的认定是行政法调整各种行政行为的前提,影响到行政法理适用的统一性和相对人的权益救济结果,我国司法
实践
中行为形式的认定存在分歧,需要建立清晰、融贯的认定标准。德国行政行为形式的认定采取了行政行为逐层分流、主行为形式与次行为形式相结合的结构,而我国行政法的制度实践与此有所区别,也
发展
出了若干认定方法和标准。我国行政行为形式认定标准,应当注重法律形式理论功能之发挥,在借鉴外国法经验的基础上,立足本土实践,建立兼具层次性、清晰性与灵活性的认定标准。
作 者:
苏宇
单 位: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院
关键字:
行政行为;行政处分;形式;法教义学;
页 码:
107-120
出 处: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
2021年0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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