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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督导排污单位开展自行监测的思考
摘 要:
随着《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实施,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有了更为明确的法定依据。新乡市自2019年起,已经连续2年组织企业自行监测,受到社会各界好评。2021年应继续开展自行监测,摸清污染底数,打击违法排污,持续改善环境质量。鉴于此,必须加强对自行监测的督导,既包括对社会监测机构的监管,也包括对排污单位的监管。督导方法主要有严查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行为、规范社会环境监测机构诚信监测、跟踪执法监测处罚超标企业。
作 者:
  • 张志旭;毛亚鹏;吕玉新
单 位:
    河南省万华环境检测有限公司;河南省新乡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关键字:
  • 环境监测;自行监测;排污单位;质量监管;
页 码:
    142-143
出 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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