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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非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招标程序前签订的施工合同效力如何?
摘 要:
2016年7月,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将数栋写字楼工程发包给承包人施工,合同暂定总价为5亿元。2016年8月,承包人进场施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涉案项目不属于必须进行招投标的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发包人为了办理写字楼销售相关手续,决定补办招投标程序,并于2018年5月向承包人出具《承诺书》,承诺备案的招投文件及合同不作为双方实际执行的文件和结算依据,仅作为备案使用。
作 者:
  • 王登山
单 位: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关键字:
页 码:
    134
出 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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