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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许可管理条例》3月1日起施行
摘 要:
2021年1月24日,国务院颁布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污单位),应按照《条例》规定,严格落实排污许可证中载明的各项要求,持证排污、按证排污,履行依法排污的主体责任。列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以下简称《名录》)重点、简化管理范围的排污单位,在实际排污前应登录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http://permit.mee.gov.cn),申请排污许可证。列入《名录》登记管理范围的应填报排污登记表,不需要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作 者:
单 位:
    生态环境部
关键字:
页 码:
    7
出 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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