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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统一城乡标准的实践探索——以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试点工作为例
摘 要:
河南省高院通知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产品质量责任纠纷案中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一律按照本省城镇标准计算,这并不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规定相冲突。第三十条规定,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作 者:
  • 刘滢
单 位:
    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
关键字:
  • 人身损害赔偿;统一城乡标准;案件类型;
页 码:
    220-222
出 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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