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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协同行为合意要件的认定——以沟通证据为中心
摘 要:
合意要件是垄断协议的灵魂,一方寻求同意且相对人明示或默示同意,双方达成“一致意愿”。由于协同行为中的合意达成极具隐蔽性且直接证据难以收集,执法机关多依靠沟通证据、经济证据等间接证据认定协同行为。虽然美国与欧盟均重视沟通证据,但态度上有所差异。在运用间接证据的过程中,沟通证据不仅不可或缺,且具有优位性,经济证据是对沟通证据的补强。《禁止垄断协议暂行规定》第6条第2项规定了沟通证据的两种情形,“意思联络”对合意要件的证明力要低于“信息交流”,“信息交流”对合意要件的证明力则要区别不同情形,私下信息交流对合意要件的证明力要高于公开信息交流。
作 者:
  • 李青
单 位:
    安徽工业大学公共管理与法学院
关键字:
  • 合意;意思联络;信息交流;
页 码:
    106-110
出 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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