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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论不动产善意取得中的“善意”认定
摘 要:
“善意”的认定应以不动产登记簿的权利事项错误为前提,采取不知情且无重大过失说的基本规则。在具体认定规则上,基于我国国情,应当要求受让人尽到查阅登记簿、实地查看不动产占有状况、了解转让人的婚姻状况、实际支付全部或部分合理价格等注意义务。在“善意”的认定时点上,通过对不动产登记行为的性质界定、单方撤回登记申请的对抗力分析,认为受让人在提出登记申请时为善意即可。
作 者:
  • 李慧慧
单 位:
    郑州大学法学院
关键字:
  • 善意取得;善意;注意义务;登记;
页 码:
    26-30
出 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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