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1234条将生态
环境修复责任嵌入私法框架,而《长江保护法》以流域整体性思维构建公法治理体系,两者的制度张力与协同空间深刻影响着长江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的法治化进程。责任性质的争议导致企业以“双重处罚”为由规避修复义务,资金监管的缺位加剧“执行烂尾”风险,而地方与中央规范的衔接断层则使跨域污染修复陷入权责模糊的困境。鉴于此,提出“三层递进式”的法治路径:以《长江保护法》确立修复基准与资金监管制度;依托《民法典》构建“行为禁止令+修复担保”的民事执行机制;借力流域司法协作平台破解跨域治理难题。通过上述制度设计,以期推动生态法治从“末端治理”向“源头防控”转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