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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事生非,并非逼迫员工“主动请辞”的“杀手锏”
摘 要:
调整岗位,有权拒绝为逼迫员工“主动请辞”,一些用人单位往往不择手段甚至无事生非。其实,这并不能成为它们的“杀手锏”。[案例]宋女士与一家公司签订的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宋女士担任财务主管。由于宋女士不想在偷税漏税上与公司同流合污,公司借口工作之需,将宋女士调往其根本不愿前往的另一岗位。
作 者:
  • 颜东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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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字:
    页 码:
      9
    出 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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