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美国最高法院的约翰威利父子集团诉苏巴普·基尔特桑案(以下简称基尔特桑案)将美国版权权利用尽原则正式定格为国际性权利用尽原则,允许版权商品的平行进口。然而,此案后对国际性权利用尽原则的思考以及寻求其他方式规制平行进口行为的脚步并没有停止。由于很多
知识产权产品享有商标和版权的双重保护,所以很多版权所有者想借助商标的力量,利用商标“实质性差异”原则阻止商品的平行进口。文章通过分析基尔特桑案后美国版权领域平行进口现状,结合我国著作权法、版权进出口情况及商标领域平行进口现象,从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体系一体化趋势及经济
发展等方面出发,旨在为我国版权平行进口问题及制度构建提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