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将诈骗型传销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正式入刑,传销犯罪逐渐成为我国当前重点打击惩治的犯罪类型。由于正常的直销、微商等合法类营销模式与非法传销在经营模式上存在共性,司法
实践中仅依据
经营者拥有合法牌照、固定经营点等因素便判断其经营模式的合法性与否存在瑕疵,混淆公众
视听、模糊司法认定的情形时有发生。基于现今以拉人头、入门费、团队计酬等特征作为传销活动司法认定主要切入点,通过认清直销、微商与传销的本质区别在于实质性产品的合理存在,厘清认定传销活动是以收取入门费和
发展人数作为主要计酬依据,同时无实际参与人员应当从发展人数中科学剔除等举措,进而完善司法实践视角,对直销、微商和传销进行有效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