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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组织是否需要信息网络传播权——新浪网诉凤凰网著作权侵权案的启示
摘 要:
对于体育赛事直播画面的定性,及适用哪种专有权进行保护的问题至今众说纷纭,通过广播组织权保护是更好的选择。但《著作权法》规定的广播组织权在互联网环境下面临两个挑战:一是能否对网播组织进行保护。应将广播组织权主体表述为“广播组织”,对它进行明确定义,使网播组织能纳入广播组织权主体。二是广播组织是否需要信息网络传播权。事实上,转播权在现行《著作权法》体系下扩张进互联网领域并没有问题。且将节目录制并上传网站的行为可以归入录制权的范畴,因此广播组织在拥有转播权和录制权的情况下,不需要信息网络传播权也能保护网络传播。
作 者:
  • 张颖;宋红松
单 位:
    烟台大学法学院
关键字:
  • 体育赛事直播;广播组织权;信息网络传播权;转播权与录制权;
页 码:
    132-135
出 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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