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互联网经济背景下,关键词隐性使用来进行互联网推广的行为成为一种全新的网络营销方式。基于当前的司法
实践,裁判思路存在分歧、对三元叠加利益的保护不明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适用标准尚未确立等问题仍较为突出。对此,引入利益衡量理论,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中三元叠加利益进行拆解,明确在关键词隐性使用的特定场景下该条所保护的特定利益;对相关纠纷中存在的冲突做出分析并进行利益衡量;将明知他人商业标识具有知名度、具有以他人商业标识谋利的恶意、相关消费者选择权受到实质妨碍作为利益衡量的考量因素,为司法实践中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对关键词隐性使用行为进行规制提供了合理的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