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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复议维持案件之检察监督
摘 要:
《行政诉讼法》规定,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改变了原先法律规定的复议维持案件中原行政机关是被告的规定。检察机关对此类诉讼案件进行监督是法律应有之义,但需结合相关行为的性质、特征和功能等,就检察监督的对象、方式、监督重点等进行规范。
作 者:
  • 王龙1赵辉2
单 位:
    1.吉林大学法学院2.甘肃省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部
关键字:
  •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检察监督;维持;
页 码:
    8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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