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初“子母相生”土地习惯与国家法制调整
民初北京政府对“子母相生”土地习惯的国家法制调整,以样本方式呈现了近代官方改造本土地权习惯的法制样貌。彼时,争沙纠纷、围水造田、地籍混乱等沿岸地权争议频频牵涉到“子母相生”土地习惯。为此,北京政府通过专设法条、下行公文、个案裁断等法制措施对其展开调整。分析成因可知,北京政府的调整动力源于政府财政对新生淤地的利益诉求,调整目的是为了厘定沿岸土地产权的公私边界,调整手段则立足于政府设定的法制体系框架。经过国家法制调整,“子母相生”土地习惯依托地方制度获得了区域性法效力,习俗产权“沙骨权”被转化为法定优先报垦权,民间习俗与国家律法在地方官署的协调下趋于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