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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享受权利要履行义务吗
摘 要:
案情简介黄生为D公司职员,从事
品质
管理工作。入职第二年、第四年,黄生与D公司签订了两份竞业限制协议,约定其为高级管理人员,在职期间有从公司获得商业秘密的机会,为保护公司的商业秘密及其他合法权益,确保黄生不与公司竞业,双方协商一致签订竞业限制协议。黄生的义务如下:未经公司同意,在职期间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行业;从公司离职之日起两年内,黄生不得在与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单位内任职或以任何方式为其服务。
作 者:
罗彦斌
单 位:
广东胜伦律师事务所
关键字:
页 码:
44-46
出 处:
人力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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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2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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