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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岗体检,并不是“非做不可”
摘 要:
设有职业病危害岗位的企业,普遍存在一种认知,即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就不能与员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这一认知,主要来源于两条法律依据:其一,是《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中的规定,即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其二,是《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六条中的规定,即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作 者:
  • 张倩茹
单 位:
    关键字:
    页 码:
      40-42
    出 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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