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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药品安全犯罪的刑法规制完善探讨
摘 要:
在我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对药品安全的犯罪范围作出了明确规定,将生产、销售劣质药品的商家与制作药品的黑作坊做相同处理;明确掌握生产、销售劣质药品罪的实际情况;增设对药品安全的监督方面的渎职罪,将其犯罪情形进行细节化处理。提议将劣药和假药统称为质量不合标准的药品,再与我国《刑法》的相关条款进行结合;将其罪名定义为:生产、销售不合标准的药品罪,并在民风刑法和民生刑法的观念下,增设监管药品安全的渎职罪,根据危险犯的情况,增加相应的资格刑和罚金刑。
作 者:
  • 肖声鹏
单 位:
    江西理工大学
关键字:
  • 危害药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完善;
页 码:
    154-155
出 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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