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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公证角度探析我国的意定监护制度
摘 要:
初步预计,到2026年,我国60岁及以上人口规模在3亿人左右。人口的老龄化引起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例如,伴随着年龄增长、身体机能和智力衰退导致的成年人的监护问题日益引发全社会的关注。2012年颁布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已不能满足老年人的法律权益保障需求,不单单是老年人,随着现代社会亲属之间血缘亲情的淡薄,成年人的监护问题日益突出,《民法典》中的意定监护制度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诞生的。《民法典》第三十三条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本文拟简要介绍意定监护制度的主要内容,结合笔者的思考,对我国意定监护公证实务提出了一些想法,以期对我国意定监护公证实务的进一步发展能有所裨益。
作 者:
  • 宋银华
单 位:
    福建省闽侯县公证处
关键字:
  • 意定监护制度;监护;监督;
页 码:
    135-138
出 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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