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步预计,到2026年,我国60岁及以上人口规模在3亿人左右。人口的老龄化引起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例如,伴随着年龄增长、身体机能和
智力衰退导致的成年人的监护问题日益引发全社会的关注。2012年颁布的《老年
人权益保障法》已不能满足老年人的法律权益保障需求,不单单是老年人,随着现代社会亲属之间血缘亲情的淡薄,成年人的监护问题日益突出,《民法典》中的意定监护制度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诞生的。《民法典》第三十三条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本文拟简要介绍意定监护制度的主要内容,结合笔者的思考,对我国意定监护公证实务提出了一些想法,以期对我国意定监护公证实务的进一步
发展能有所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