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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视角下我国学前教育立法适用范围的省思——兼论《学前教育法》第2条之完善
摘 要:
制定学前教育法律是保障学前儿童合法权益,完善国家教育法律体系的重要举措。然而,《学前教育法》第2条的适用范围采用“保教分离”模式,将0~3周岁学前儿童排除在适用范围之外,难以符合立法的科学性、前瞻性要求,也不符合“社会保障立法”的定位。该条规则宜采用“保教一体”模式,将适用范围扩大至0~6周岁学前儿童。同时,设置由教育部门对“保教”进行统一监管的单轨制管理模式,构建保育与教育师资一体化认证的管理体系,推动社会力量规范参与保教公益办学,以此规范学前教育实施,提高保教质量。
作 者:
  • 王惠民
单 位: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关键字:
  • 保教一体;学前教育法;适用范围;
页 码:
    78-83
出 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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