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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条件下附期限的《免租协议》发生情势变更后如何处理——《免租协议》发生情势变更的认定及处理
摘 要:
当事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后,在合同履行期间,因各种原因补充签订《免租协议》,约定在某些特定条件到来前,予以免租的内容,某特定条件在当时系有实际发生基础和依据,且双方当事人均相信其将会发生。该《免租协议》属于特定条件下的附期限约定,在特定条件存在发生基础即尚有发生可能性的情况下,免租约定对免租承诺人存在法律约束力,其不遵守约定构成违约;在特定条件不再有发生可能性即不发生已为既定事实的情况下,应认定所附特定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签订时无法预见、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应适用情势变更规则予以调整。在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该免租协议的情况下,法院应给予合同当事人重新磋商、变更协议等事项的相应期限即缓租期。缓租期根据公平原则及实际履行情况确定,并判决确定免租协议在缓租期后解除。
作 者:
  • 文玮;邹小蓉
单 位: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关键字:
  • 房屋租赁合同;免租协议;情势变更;缓租期;
页 码:
    118-119
出 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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