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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构成要件实务研究
摘 要:
张某与孙某合作进行民间借贷,张某将资金打入孙某账户,孙某再出借给他人。后涉及700多万资金无法收回,张某以民间借贷为由起诉孙某还款,但经过一审二审,均认定证据不足而驳回。张某出借的这700多万系借石某的,石某起诉张某要求还款,诉讼过程中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因张某已经资不抵债,无力偿还,石某以行使代位权为由起诉次债务人孙某还款。经过一审二审,石某胜诉。但孙某不服,提请再审。再审认为:因生效判决书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故张某对孙某不存在债权,且张某以民间借贷为由经过一审、二审向孙某主张权利,不存在怠于行使到期债权的情形,不符合代位权行使的构成要件,遂撤销一审和二审判决。我们认为再审裁定是错误的:生效判决以证据不足驳回并不完全否定双方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张某虽然对孙某通过诉讼主张过权利,但均被驳回,应构成实质上的怠于行使权利情形。石某以行使代位权为由起诉次债务人孙某的诉讼,符合代位权行使的法定构成要件。
作 者:
  • 齐元军;常凤亮
单 位:
    淄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马克思主义学院
关键字:
  • 民间借贷;代位权;隐名代理;次债务人;
页 码:
    5-8
出 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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