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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中“特殊职责”认定问题研究
摘 要:
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属于身份犯罪,如何认定职责人员决定了是否构罪的问题。“特殊”无独特含义,应重点把握“职责”,可参照不作为犯中的作为义务来源进行分类和通过“隐性强制”加以理解。对特殊职责人员的认定标准应合理把握,否则会扩大处罚范围。行为人没有利用特殊职责所形成的支配力或影响力与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存在出罪空间。该罪立法中的非穷尽式列举有助于处理各种复杂多变的情形,但应进行限制。
作 者:
  • 李阔
单 位:
    吉林师范大学经法学院
关键字:
  • 未成年人;隐性强制;特殊职责;影响力;支配力;
页 码:
    178-181
出 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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