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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数据法际协同治理的规范路径及其展开
摘 要:
商业数据治理存在赋权保护和行为规制两条路径,行为规制路径下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模式更受实践青睐。囿于“权益-损害”范式的遗缺,《反不正当竞争法》常以“权益损害与否”为标准,认定数据竞争行为的正当性。此举扩大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干预范围。商业数据的治理应从单一规制向法际协同路径嬗变,由《反不正当竞争法》配合侵权法、合同法适用。遵循“各司其职”的法律现代化理念,法际协同既能使各治理路径相得益彰,亦是回应实践的应有之义。法益分层视角下,商业数据治理需要兼顾“市场竞争秩序”和“权益保护”的价值取向。《反不正当竞争法》应保持谦抑,以损害市场竞争秩序作为行为不正当的核心标准。侵权法应作为兜底补充,为私益受损的数据持有者提供一般的救济规则。合同法应适当突破意思自治原则,促进商业数据的流通利用。
作 者:
  • 王永强;李佐
单 位: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关键字:
  • 《反不正当竞争法》;商业数据条款;数据确权;协同治理;
页 码:
    80-90
出 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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