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我国生育
政策不断调整优化,从独生子女到全面三孩,由生育限制转向生育支持,凸显生育的权利属性。生育权的宪法基本权利证成是国家生育政策优化的根本法依据,有必要从学理上系统阐释。生育权利化的历史进程表明,通过宪法解释将生育权证成为未列举的基本权利具有重要的
实践价值。
学术界存在多种生育权基本权利的证成路径,直接影响公民生育权的行使与实现。从宪法精神和基本权利体系出发,揭示出
人权条款和家庭条款两种解释路径的缺陷。以“人格尊严”条款的人格主义哲学与文本结构为基础,可以从实质和形式两个层面充分证成生育权是宪法基本权利,明确宪法层面生育权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