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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航运物流公共信息平台建设发展思路
摘 要:
多式联运运输方式由于运输方式多样,在货损发生后,货主通常难以确认货损责任的承担主体.同时,多式联运参与方之间在合同中增加的旨在规避货主索赔责任的循环条款赔偿,更使这一问题复杂化.本文旨在通过梳理循环赔偿条款的起源、域外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循环赔偿条款的效力的认定,结合我国《海商法》中实际承运人制度的规定,对其效力问题进行分析.
作 者:
  • 朱姗1;沈延虎2;张学炜1
单 位:
    1.中国交通信息科技集团有限公司;2.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
关键字:
  • 多式联运;循环赔偿条款;实际承运人
页 码:
    44-47
出 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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