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绍兴十五年(1145年)苏州重刊《营造法式》和明初以后为大修两京南匠北调背景下
江南工匠对北方官式
建筑的影响,本文以苏州元明时期大木的斗栱用材尺度为切入点,探讨宋《营造法式》材份制与清工部《工程做法》斗口制中间阶段的斗栱用材尺度的可能性。即在足材与材宽已由21∶10变为2∶1比例关系的情况下,其单材与栔的比例延续《营造法式》用材之15∶6(14.286∶5.714)和演变为15∶5的两种过渡型,继而在明清北方官式建筑中确定为14∶6的比例关系,试图以此用材比例的细节变化窥探宋清之间建筑用材尺度特征的演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