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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公证遗嘱之“立”与“废”
摘 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基于双方或者多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成立,也可以基于单方的意思表示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一条同时规定了行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在德国,法定继承由遗产法庭根据德国民法典第2343条规定,审查继承人范围后出具证明其继承权的证书,而在中国法定继承则由公证处审查,留有非公证遗嘱——通过诉讼方式确认遗嘱效力,有纠纷的则通过法院诉讼解决。
作 者:
  • 黄月华
单 位:
    无锡市江南公证处
关键字:
  • 单方民事法律行为;意思表示;法律价值位阶;
页 码:
    185-186
出 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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