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重整法律制度始于20世纪30年代的美国破产法。[1]至70年代后期,全球掀起了破产法
改革运动风潮,欧美各国纷纷修订与完善重整制度,使破产法逐步实现了由清算型债务清理制度向再建型债务清理制度的转变。随着重整制度引进到新破产法中后,对社会的稳定
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本文通过阐述破产重整制度的发展历史、主要内容等方面着手,分析了我国与不同国家的差异,详细分析了我国破产重整制度的现状,论证了我国破产重整制度中关于立法标准不明确、法院的过度干预以及适用范围过宽和管理人制约措施不完善等方面的不足之处,进而就完善我国破产重整制度提出几点可行性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