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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不良影响”条款的适用问题研究
摘 要:
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是不良影响条款,条款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1]不良影响条款在其内涵和外延上的模糊性,使得实务中对该条款的适用没有相对统一的标准,同类型的案件常常得到不同的裁判结果。
作 者:
  • 徐薇
单 位:
    浙江工业大学
关键字:
页 码:
    64-65
出 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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