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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七条性质探析
摘 要:
股东对其所认缴的资本出资,是股东的义务。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以及抽逃出资的不同情况,法院在认定股东大会决议的股东除名效力时存在不同的理解。本文从实践情况出发,找出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不同观点,并对相关概念含义进行分析,采取多维度方式,旨在探究《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七条规定的性质,属于强制性规定还是任意性规定,进而厘清股东会在面对不同的出资情况时,将股东除名的决议效力,以更好地指导公司章程的制作和司法实践。
作 者:
  • 吴培培
单 位:
    贵州财经大学
关键字:
  • 强制性规定;任意性规定;股东除名
页 码:
    52-54
出 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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