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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风港规则中转通知非“必要措施”之证成
摘 要:
民法典1195条的规定为多年来对我国避风港规则的讨论提供了阶段性的立法态度。转通知作为避风港程序中的一个重要内容,不能被必要措施所涵盖。讲转通知解释为必要措施在立法论上无解释空间,亦不符合该条立法目的,存在架空网络侵权认定规则的风险,对此,引入基础型网络服务提供者概念以完成体系上的贯通。
作 者:
  • 徐灵波
单 位:
    浙江工商大学
关键字:
  • 民法典;避风港规则;“必要措施”;转通知;
页 码:
    149-150+152
出 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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