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商标产品平行进口,我国应当结合实际国情,采用有限制的国际权利用尽原则,同时注重例外情况,在保障商标权利人利益的同时实现社会公众利益最大化,促进市场经济持续稳定
发展。商标平行进口是指未经商标权人或其被许可人同意的进口商,把商标权人在境外生产或销售的合法贴附商标的商品通过海关进口到本国境内以及进行销售的跨境贸易方式。通俗地用一个例子来解释:澳大利亚的商标权人把自己的商标产品放到英国和葡萄牙的市场销售,但受两国不同国情的影响,英国市场的产品销售单价比葡萄牙的要高,因此就有进口商发现商机,购买葡萄牙低价格的产品再进口至英国出售,所以就出现了英国国内经销商与葡萄牙的同真品之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