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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浅析及新规则下公证法律服务方案初探
摘 要:
2021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创设了抵押财产可转让的新规则,这一新规则的核心为:除另有约定外,抵押人在抵押期间可在未经注销抵押登记的前提下转让抵押财产,不以抵押权人的同意为前提,但抵押财产转让后,原抵押权依然存在于抵押财产之上。这一规则设计极具颠覆性,下文笔者主要针对抵押财产为不动产的情形,从新旧规则对比、法理基础、新规则被排除适用的风险等方面对《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作简要分析,并探讨设计新规则下的公证法律服务方案。
作 者:
  • 徐哲
单 位:
    湖南省长沙市长沙公证处
关键字:
  • 《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公证法律服务;
页 码:
    122-123
出 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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