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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型糖尿病性骨质疏松伴肱骨骨折的法医学鉴定1例
摘 要: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是法医学鉴定
实践
中最常见的鉴定事项之一,当损伤主要由外伤所致,可直接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中相应的条款进行鉴定。但当受害人自身存在一定病理基础时,同时又遭受到相应的伤害,存在外伤与疾病共同作用时就需要按照伤病关系处理原则进行降级评定,甚至不予以评定[1]。现将实践工作中遇到的1例外伤后肱骨骨折且同时伴有2型糖尿病需要进行损伤程度鉴定的案例报告如下。
作 者:
马杰1;郭金海2;韩春如1;谢春香3;周建鹏4;李明4
单 位:
1. 青海省黄南藏族自治州泽库县公安局 2. 青海省黄南藏族自治州尖扎县公安局;3. 青海省黄南藏族自治州同仁市公安局;4. 青海省黄南藏族自治州公安局
关键字:
法医临床学;2型糖尿病性骨质疏松;骨密度;脆性骨折;伤病关系;
页 码:
101-103
出 处:
法制博览
-
2021年2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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