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官府对女犯的收禁一般较为谨慎,总是尽量避免收禁女犯,而是委之于家庭或社会予以管制。晚清时期,由于社会动荡,女性犯罪剧增,改变原有的惩戒制度成为迫切的需要。加之近代西方法律思想制度及
人权思想的传来,尤其是撤废领事裁判权的关系,仿行西法革新旧制成为这场变革的主要特征。为因应变局,清政府既加大了监禁女犯的力度,同时也采取了设待质所、男女分监、废除官媒和设置习艺所等一系列具有近代意义的监狱改良措施以适应监禁刑的推行。由于传统的积习和成见太深,变革所取得的成效相当有限,但也对近代法制的
发展以及妇女权益的维护有所助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