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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对《新加坡调解公约》提具保留研究
摘 要:
《新加坡调解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已于2020年9月12日生效。我国签署了但尚未批准该《公约》。《公约》第8条明确规定允许当事方作出政府实体保留、当事人意思自治保留。我国一贯坚持国家主权绝对对豁免立场,作出政府实体保留更有利于维护国家利益。我国国内法规则与《公约》确立的和解协议可执行性的基本原则相悖,作出保留更为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我国应秉持积极态度批准《公约》,在逐步调整商事调解制度使其与《公约》规则接轨的同时,考虑对公约第8条第1款作出两项保留。
作 者:
王晓游
单 位:
湖南师范大学
关键字:
《新加坡调解公约》;条约保留;商事调解制度;
页 码:
99-102
出 处:
国际公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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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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