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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要素能否成为环境法律关系主体 ——以动物为研究视角
摘 要:
自然人以及拟制的法律主体之所以可以成为法律主体,有一个重要的逻辑前提不可忽略.那便是享受法律权利并且承担法律义务的法律主体要对规制其行为的法律秩序具有认同感,且自愿服从.因为动物没有足够的理性能力达到上述要求,不能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而从一般的法律伦理角度,以及出于维护法的稳定性,体系一致性的目的,也应当继续保持动物的法律客体地位,而不是将之确定为
环境
法律关系的主体.
作 者:
赵静
单 位:
哈尔滨商业大学法学院
关键字:
法律主体;法律客体;动物客体论
页 码:
174+173
出 处:
文存阅刊
-
2021年0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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