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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2条第二款的理解与适用
摘 要: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2条第二款规定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如何理解和适用这一法律规定,学界和司法实务部门有不同看法。本文从家庭承包、统分结合这一《土地承包法》的根本立法宗旨出发,使用法律解释的方法,通过文理解释、逻辑解释、历史解释、体系解释等不同方法相结合,参照相关立法文件的规定和各地法院在裁判文书中对该条文的阐释,结合学界对此问题的不同阐述,深入解读该条款中林地承包人继续承包的含义,得到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林地承包经营权在继承问题上较为特殊,是可以继承的这一研究结论。
作 者:
  • 刘欣然
单 位:
    中国农业大学人文与发展学院
关键字:
  • 林地;承包人;继续承包;继承;
页 码:
    133-136
出 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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