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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法总则》背景下见义勇为者的注意义务
摘 要:
通过文义解释和历史解释后发现,我国《民法总则》第184条完全免除了见义勇为者的注意义务。此种过分保护见义勇为者的做法不仅造成了体系上的矛盾,还忽略了对受助者的保护。虽然《民法总则》第184条存在上述不足,但这却是立法者故意为之,因此在解释上不可以违背立法者的意思。至少就目前状况而言,对该条文的修改只能交由立法者解决。鉴于《民法典》全文继承了《民法总则》第184条的规定,因而实有必要尽快出台立法解释消除该条文的缺陷。
作 者:
韩洪称
单 位:
华东政法大学
关键字:
见义勇为;法律解释;立法解释;
页 码:
121-123
出 处:
牡丹江教育学院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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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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