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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电子设备声音外放侵权责任研究
摘 要:
在封闭式公共场所内,电子设备声音外放行为所侵害的安宁权没有受到限制,而在非封闭式公共场所内,则受到限制,但应依据必要性原则、谦抑性原则以及损益相抵原则在个案中判断限制程度。不论何种公共场所以及何种限制,公共场所电子设备声音外放行为侵害安宁权的归责原则都以过错责任归责原则为主,过错推定责任归责原则为辅。在外放行为构成多人侵权时,不管是一般分别侵权行为、半叠加分别侵权行为还是竞合侵权行为,都需要分别承担各自情况的责任:按份或连带责任、连带及单独责任、不真正连带责任。当然,非封闭式公共场所下安宁权的限制或者常见的受害人承诺、受害人过错减免责任事由会导致外放行为不构成侵权或者侵权责任的减免。公共场所电子设备声音外放行为侵犯安宁权可以优先采取人格权请求权,造成的精神损害事实,应依据赔偿规则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并且可以考虑惩罚性赔偿的适用。
作 者:
  • 杜本壮1;陈晨2
单 位:
    1. 澳门大学法学院;2. 黑龙江大学法学院
关键字:
  • 公共场所;声音外放行为;安宁权;侵权责任;
页 码:
    108-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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