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司治理存在很多问题,主要矛盾集中体现在股东内部之间,特别是控股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的矛盾尤为突出。现行《公司法》存在的主要问题是设计的治理主体与事实上的治理主体相互脱节,理论和
实践未能充分结合。文章以股权集中制公司为研究视角,深入剖析当前公司治理体系无法与公司的股权结构相匹配、未将控股股东作为法定的治理主体进行制度构造的问题。放弃对控股股东的规制显然是不正确的,立法应顺应公司治理实践,围绕控股股东的权利与义务构建法律规范,使控股股东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发挥其在股权集中制中的作用,实现公司的良好
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