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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投案的若干认定规则——以某一案例引出
摘 要:
认定自动投案无需考察动机和诉讼参与人的身份,只需考察客观上具有自动到案的行为;犯罪嫌疑人先行为是自动投案,在没有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期间没有违反自动投案的规定,但其后被公安机关主动抓获,仍然应认定为自动到案。司法机关除了有权在主观上对是否构成自动投案进行认定外,无权以自身客观行为去改变自动投案行为的性质;确立存在重大争议而无倾向性意见时,应当作出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认定的规则。
作 者:
李继承
单 位:
广东伯方律师事务所
关键字:
自动投案;动机;身份;电话通知;有利于犯罪嫌疑人;
页 码:
62-64
出 处:
法制博览
-
2021年1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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