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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件受理费标准之辩
摘 要:
学界和实务界对破产债权确认之诉的受理费标准存在不同观点。本文从民商事纠纷案件收费的正当性理论基础、受理费划分标准的实务等方面,剖析了该类案件按件收取受理费理由的不充分,以及该类案件应当按照财产案件收费标准收取受理费的合理性。文章提出了应综合考量诉讼费制度功能及该类案件特殊性的实务方案,即以破产债权确认之诉的类型化特征划分受理费收取标准:一是按照案件类型(案由)区分为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和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前者参照劳动争议案件按件收取受理费,后者原则上按照财产案件标准收费;二是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件应按是否涉及直接财产权益内容再次区分,其中涉及确认破产债权数额的应按照财产案件标准收取,仅涉及分配顺序等不直接表现为债权数额以及其他消极确认之诉,可以按件收取受理费,涉及行使担保物权内容的按照执行案件标准收费。另外,基于破产债权确认诉讼与破产案件的紧密关系,可以比照破产案件的收费原则减半收取受理费,并视情予以减免,以发挥受理费的调节功能,并兼顾公平与效率。
作 者:
  • 于利群1;曹爱民2
单 位:
    1. 山东英天律师事务所;2.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关键字:
  • 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件受理费标准;按件收取受理费;按财产案件标准;
页 码:
    1-5
出 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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