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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机动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主体认定的理论与实务
摘 要:
随着全国机动车保有量和机动车驾驶人数量的不断增多,交通事故责任主体的认定更加重要。机动车租赁不同于车辆挂靠、借名买车等行为,不能依据挂靠或者借名买车等规则来认定机动车租赁情形下交通事故的责任主体。在单纯财产租赁的情况下,由控制、支配机动车并从中获得利益的承租人承担交通事故的侵权赔偿责任,出租人仅在存在过错的前提下,承担一般侵权责任。附驾驶服务的机动车租赁,交通事故责任主体应当为出租人。出租人同时作为驾驶服务中介人时,交通事故责任主体应当根据具体情形由承租人或者驾驶人承担,出租人对驾驶人的推荐有过错或重大过失的除外。
作 者:
  • 张丽丽;夏效倩;黄丁丁
单 位:
    巢湖学院经济与法学学院
关键字:
  • 机动车;交通事故;租赁;侵权责任;责任主体;
页 码:
    104-107
出 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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