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情势变更原则中再交涉的性质及规则
《民法典》合同编情势变更原则中新增了再交涉制度,但其性质至今未有定论。从制度的合理性基础角度来看,再交涉是诚信原则在合同履行中的体现,能够保护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权利的定性不仅符合法律的文义解释,也能够鼓励交易,促进效率价值的实现。在赋予受不利影响方进行再交涉的单方形成权中,受有利影响的一方负有实质交涉义务。在具体规则上,再交涉开启后,受不利影响一方享有中止履行抗辩权,且该抗辩权受有潜在的违约责任的限制;被请求再交涉方的诉权暂时受限,但协商不成进入诉讼或仲裁程序后的实体权利不受不真诚切磋的影响,而可能参照缔约过失责任赔偿对方的信赖利益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