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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移民实物调查前发布的停建令引发的可得利益问题探讨
摘 要:
针对水利水电工程实施阶段因腾地受阻,项目法人迫于工期压力对违反停建令的行为予以补偿而突破投资概算,失去停建令的意义的困境。文章引入可得利益条款,将停建令的发布者、实施者、遵守者视为合同的主体,各自对执行停建令的后果负责,切实维护土地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保障项目法人控制工程投资。
作 者:
  • 杨随柱
单 位:
    新疆伊犁河流域开发建设管理局
关键字:
  • 停建令;土地使用权人;可得利益;补偿机制;
页 码:
    80-82
出 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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