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成果转化中高校的权利义务探析——以中美相关法律比较为视角
第四次《专利法》第6条通过设置专利权利再分配的条款完善了我国科技成果权属制度。虽然我国高校对科技成果享有所有权、自主转化权和收益权,但是基于中美相关法律的比较后发现我国高校的义务规定仍不甚明确,不能体现权利义务一致性的要求。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中权利义务规范的完善可从以下两方面着手。第一,增设意思自治的权益再分配程序可以更好地契合第四次《专利法》第6条和第15条规定的职务发明制度;第二,完善义务规范,包括明确科技成果转化的义务主体,充实报告义务的内容以及增设未履行收益分配义务的责任。